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2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劉千詳
- 被告
- 怡慶紗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文山
- 被告
- 蘇乾
蘇王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如附件一文件所示各法院及案號,並說明原告實際受清償之時間且提出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