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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2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被告
怡慶紗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山
被告
蘇乾

        蘇王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如附件一文件所示各法院及案號,並說明原告實際受清償之時間且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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