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元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交通有限公司 元安交通有限公司 永興交通有限公司 元興交通有限公司 歐亞交通有限公司 忠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元益交通有限公司 元邦交通有限公司 元德交通有限公司 元泰交通有限公司 興祖交通有限公司 元興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上 訴 人 七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滿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3,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8,51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2,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應由上 訴人黃國元、吉德交通有限公司、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元昌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元富交通有限公司、元安交通有限公司、永興交通有限公司、元興交通有限公司、歐亞交通有限公司、忠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元益交通有限公司、元邦交通有限公司、元德交通有限公司、元泰交通有限公司、興祖交通有限公司、元興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七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餘第二審裁判費61,182元(計算式:118,518-57,336=61,182)由 上訴人黃國元單獨負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名稱 │ 總價值 │ ├──┼──┬─────────────┼─────────────────┤ │ 1 │建物│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 1 小段 │3,752,679 元【計算式:44,316 元( │ │ │ │00000-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每平方公尺市價)×( 73.46 +11.22│ │ │ │碼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 3 段 │)平方公尺(本筆面積)× 1/1(權利│ │ │ │45 之 5 號 1 樓房屋(主建 │範圍)= 3,752,679 元(四捨五入計 │ │ │ │物連同陽臺) │算至整數位)】 │ ├──┼──┼─────────────┼─────────────────┤ │ 2 │建物│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 1 小段 │849,981 元【計算式:44,316 元(每 │ │ │ │00000-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平方公尺市價)× 19.18 平方公尺( │ │ │ │碼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 3 段 │本筆面積)× 1/1 (權利範圍)= 84│ │ │ │45 之 5 號 1 樓房屋之夾層 │9,981 元(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 │ 3 │建物│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 1 小段 │ │ │ │ │00000-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1,552,900元 │ │ │ │碼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 45 之│ │ │ │ │5 號地下室停車場 13 號車位│ │ ├──┼──┼─────────────┼─────────────────┤ │ 4 │土地│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 1 小段 │1,282,096 元【計算式:1,041,750 元│ │ │ │0000-0000 地號橘色螢光筆部│(每平方公尺市價)×38.34平方公尺 │ │ │ │分之土地 │(本筆面積)× 321/10000 (權利範 │ │ │ │ │圍= 1,282,096 元(四捨五入算至整 │ │ │ │ │數位)】 │ ├──┼──┼─────────────┼─────────────────┤ │ 5 │土地│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 1 小段 │435,391 元【計算式:1,041,750 元(│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市價)× 13.02 平方公尺 │ │ │ │ │(本筆面積)× 321/10000 (權利範 │ │ │ │ │圍)= 435,391 元(四捨五入算至整 │ │ │ │ │數位)】 │ ├──┴──┴─────────────┴─────────────────┤ │總計:3,752,679+849,981+1,552,900+1,282,096+435,391=7,873,047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