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被 告 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