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 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旻律師
- 被告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被告
- 馬國維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浩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秀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