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魏應交
- 原告王福興
- 被告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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