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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 原告
    王福興
  • 被告
    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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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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