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4萬0,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