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4萬0,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