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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告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複代理人
宋銘樹
被告
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賢
被告
王重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謝亞耘律師

      葉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本件原告若依系爭契約第7條為請求,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被告是否已為給付?再為舉證與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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