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原 告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李源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年8月1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後,另於104年5月11日追加依民法第544條、第 179條為請求,經本院於同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 裁定後5日內補繳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71萬0720元,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