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吳昊恩、徐立功、李鼎
- 原告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禹岑律師 被 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 告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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