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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徐立功、李鼎

  • 原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禹岑律師 被   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   告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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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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