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吳昊恩
- 原告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惟原判決係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9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所為全部敗訴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37,5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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