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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 原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惟原判決係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9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所為全部敗訴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37,5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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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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