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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徐立功、李鼎

  • 原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1,6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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