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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1,6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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