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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徐千惠黃愛真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告
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被告
陳世昌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佰伍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叁點陸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與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 LIMITED,下稱遠大公司)於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6條第14項(見本院卷第53頁),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條款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由王榮周變更為范志強,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並由范志強於104年6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下同)259萬3693.64元,及如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嗣將附表一編號6、7、8利息起算時點,由104年3月12日變更為104年3月16日,違約金起算日則更為104年4月17日,將附表一編號5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104年4月13日,核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遠大公司於103年3月4日邀同被告王月勤、陳世昌及陳怡君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約定額度金額美金400萬元(如附表一),並簽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約定書及保證書,被告如未依契約所定之期限付款,應於遲延給付期間就取得該款項之成本加碼年息2%之利率(加計後為年息2.29%),計付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遲延付款在6個月以內者,應加付依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項標準加倍計付。

(二)被告遠大公司又於同日邀同被告王月勤、陳世昌及陳怡君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額度金額120萬元(如附表二)並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及保證書,期間為簽約日起1年即自103年3月4日至104年3月3日止,「營運週轉金貸款」利息按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所揭示之該幣別與借款期間,同天期之LIBOR平均利率加碼年息1.29%後除以固定計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前開適用利率,倘與臺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TIAFX3同天期之報價利率,差距達年息0.25%以上時,則於動撥前重新議價,且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18條之個別商議條款約定,議價利率條件不低於臺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TIAFX3同天期之報價利率加碼年息0.5%。繳息還款方式詳如綜合授信契約書所示,於遲付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述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

(三)被告遠大公司分別於103年5月21日有3筆損失之「應交割款」(淨交割款為美元1萬1955.13元)及同月22日有2筆「應交割款」(淨交割款為美元9,000元),合計積欠原告交割款項2萬0955.13元未繳付,經催告被告仍未清償。依照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全部到期。依契約之約定原告陸續平倉結算,損失金額合計為161萬4612.56元(如附表一),被告應即清償,另應加計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原告依綜合授信契約書向原告申請申請撥款共6筆,金額合計為106萬3400元,惟被告遠大公司於103年6月10日即未依約付息,經原告於同月18日寄發催告函,被告於收受後亦未向原告清償,或提出可行清償方案。被告目前尚積欠原告計97萬9081.08元(如附表二),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6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連帶償還。

(四)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書、保證書、取得成本利率、台外幣逐筆議價批覆書、撥款申請書、催告通知影本、平倉交易明細表、帳務紀錄、放款查詢帳務紀錄、綜合歸戶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OBU催收後還款交易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一
┌───┬──────┬────────┬─────┬───────┬──────────┬──┐
│ 編號 │授信總額度(│債權本金(美金)│ (約定) │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備註│
│      │美金)      │                │   利率   │   (民國)   │      (民國)      │    │
│      │            │                │(年利率)│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6月22日起│    │
│      │            │                │          │自103年5月2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1     │            │11,955.13元     │2.29%    │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6月23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自民國103年5月│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2     │            │9,000元         │2.29%    │22日起至清償日│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止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10 │自民國103年11月9日起│    │
│      │            │                │          │月8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3     │            │8,700元         │2.29%    │日止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7月12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4,000,000元 │                │          │自民國103年6月│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4     │            │332,000元       │2.29%    │11日起至清償日│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止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4月13日起│    │
│      │            │                │          │自民國104年3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12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5     │            │78,957.43元     │2.29%    │止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4月17日起│    │
│6     │            │460,000.00元    │2.29%    │自民國104年3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16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止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4月17日起│    │
│      │            │                │          │自民國104年3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7     │            │440,000.00      │2.29%    │16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止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4月17日起│    │
│      │            │                │          │自民國104年3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8     │            │274,000.00      │2.29%    │16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止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合計  │4,000,000元 │1,614,612.56 元 │                                                      │
└───┴──────┴────────┴───────────────────────────┘
附表二
┌───┬──────┬────────┬─────┬───────┬──────────┬──┐
│ 編號 │授信總額度(│債權本金(美金)│ (約定) │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備註│
│      │美金)      │                │   利率   │   (民國)   │      (民國)      │    │
│      │            │                │(年利率)│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8月31日起│    │
│      │            │                │          │自103年7月3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1     │            │158,800.41元    │2.25%    │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8月31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自民國103年7月│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2     │            │196,800.00元    │2.25%    │30日起至清償日│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止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7月│自民國103年8月31日起│    │
│      │            │                │          │30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3     │            │273,300.00元    │2.35%    │止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8月31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自民國103年7月│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4     │1,200,000元 │200,000元       │2.20%    │30日起至清償日│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止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    │
│      │            │                │          │              │20 %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8月31日起│    │
│      │            │                │          │自民國103年7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30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5     │            │39,280.67元     │2.20%    │止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8月31日起│    │
│6     │            │110,900.00元    │2.20%    │自民國103年7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30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          │止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
│合計  │1,200,000元 │979,081.0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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