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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履行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告
許昭舜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陳修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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