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林振芳
- 上訴人許昭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許昭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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