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簡傳明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典儒、甲山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黃登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