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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上訴人
簡傳明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典儒、甲山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黃登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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