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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被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佳儒
被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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