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被告
-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西亞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 被告
-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中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戴克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哲論律師
- 被告
-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佳儒
- 被告
-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崴雄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淑菁律師
- 被告
- 袁志勳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竹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