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被告
-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西亞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 被告
-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中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戴克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哲論律師
- 被告
-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佳儒
- 被告
-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崴雄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淑菁律師
- 被告
- 袁志勳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竹吟律師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106 年9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已於同年12月19日判決,經原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固未確定。惟本院考量原告自104 年起即就上開行政裁罰事件爭訟,先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00 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判字第31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迄今已逾3 年,本件民事訴訟又因原告對上開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延滯逾1 年,足見若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甚鉅,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