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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被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佳儒
被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茲有後述事項應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股東同意書所示,該公司於本件繫屬後之105 年7 月14日申請解散,經臺中市政府以105 年7 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1975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其中所附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於105 年6 月30日決議選任楊哲彰為清算人,非由楊崴雄擔任清算人,故楊崴雄之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茲限楊哲彰於7 日內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另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應於7 日內以書狀陳報上開股東決議之清算人是否變更,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補陳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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