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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鍾棨斐

  • 原告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   告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棨斐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董德泰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5月26日臺灣銀行之牌告匯率30. 80700計算,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447萬929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7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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