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 原告
-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棨斐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董德泰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5月26日臺灣銀行之牌告匯率30.80700計算,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447萬92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7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