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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坤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萬脹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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