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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告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複代理人
丁煥哲律師
被告
趙崇榮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告
郭景賢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告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年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
被告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趙崇榮應於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㈠、趙崇榮與李祥剛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系爭土地所有買賣價金之支付明細、單據。㈡、就系爭土地與知遠公司所簽訂之合建契約。並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傳喚黃美築、郭景賢就原告聲請之各待證事項予以作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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