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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返還手續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英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1號返還手續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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