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2號上 訴 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2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316,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