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7號原 告 科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陽 被 告 立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裁判費,經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