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 原告
-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丕吉
- 被告
- 緯創資通(泰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漙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泰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緯創資通(泰州)有限公司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之證明(包括法人設定登記資料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及記載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緯創資通(泰州)有限公司是否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組織、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均有不明,是以被告緯創資通(泰州)有限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非明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