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 上訴人
-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世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