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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原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啟源律師
被告
蔡坤河
被告
張逸群
被告
曾紹亮(即黃錦會之繼承人)
被告
曾嘉盈(即黃錦會之繼承人)
被告
曾嘉妍(即黃錦會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之當事人欄;原判決正本壹、(一)應更正為「被告黃錦會於本院繫屬中死亡,經其繼承人即被告曾紹亮、曾嘉盈、曾嘉妍聲明承受訴訟,並經合法送達原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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