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 原告
-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被告
-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偉恆
- 訴訟代理人
- 文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琬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源律師
- 被告
- 蔡坤河
- 被告
- 張逸群
- 被告
- 曾紹亮(即黃錦會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嘉盈(即黃錦會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嘉妍(即黃錦會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之當事人欄;原判決正本壹、(一)應更正為「被告黃錦會於本院繫屬中死亡,經其繼承人即被告曾紹亮、曾嘉盈、曾嘉妍聲明承受訴訟,並經合法送達原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