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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原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被告
思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玉秋

      顧盼

      顧泰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504,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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