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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原告
超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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