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 上訴人
- 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田臨文
- 上訴人
- 潘素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維新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4,045,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9,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