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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上訴人
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臨文
上訴人
潘素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維新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4,045,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9,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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