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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原告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琴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告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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