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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裕投資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935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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