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7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羚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