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翁文祺、陳介文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9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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