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義
- 被上訴人
-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慶豊
- 被上訴人
-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慶昌
- 被上訴人
- 劉育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據上,上訴人共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2萬6,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