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25號
- 上訴人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蔚山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林和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4 年度金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1 億9,446 萬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2 萬9,1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