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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邱欽庭

  • 當事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林鴻明陳祈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葉大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 被   告 林鴻明 董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陳祈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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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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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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