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葉大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 被 告 林鴻明 董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陳祈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