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 當事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4號上 訴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明、董翠華、陳祈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81,085元(51,851,185+20,929,900=72,781,0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8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明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