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4號上 訴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明、董翠華、陳祈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81,085元(51,851,185+20,929,900=72,781,0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8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