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嘉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林莉婷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紹齊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仕豐五金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2月28日│143,094元 │0976801 │ │ │ │吉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