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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

聲請人
嘉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林莉婷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仕豐五金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2月28日│143,094元 │0976801 ││ │ │吉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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