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3號
- 聲請人
- 嘉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莉婷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仕豐五金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2月28日│143,094元 │0976801 ││ │ │吉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