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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05號

聲請人
詠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昀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中國青年救國團臺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3年12月1日 │34,650元 │DC4259299 ││ │市萬華運動中心 周│門分行 │ │ │ ││ │碩鉅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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