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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

聲請人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蘭
代理人
吳宜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舊制勞工│臺灣銀行│103年12月19日 │821,576元 │AJ6039084 ││退休基金│武昌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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