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蘭 代 理 人 吳宜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舊制勞工│臺灣銀行│103年12月19日 │821,576元 │AJ6039084 │ │退休基金│武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