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蘭
- 代理人
- 吳宜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舊制勞工│臺灣銀行│103年12月19日 │821,576元 │AJ6039084 ││退休基金│武昌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