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31號
- 聲請人
- 史安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3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海軒國際開發有│玉山商業銀行│104年3月25日│ 99,400元 │ CA0554528 ││ │限公司 李郁琪│北新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