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呂丁癸
- 代理人
- 陳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06 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9NC0000000 │股票│1 │100 │├──┼──────────┼───────┼──┼──┼──┤│0002│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 │股票│1 │10 │├──┼──────────┼───────┼──┼──┼──┤│0003│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 │股票│1 │10 │├──┼──────────┼───────┼──┼──┼──┤│0004│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 │股票│1 │10 │├──┼──────────┼───────┼──┼──┼──┤│0005│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 │股票│1 │10 │├──┼──────────┼───────┼──┼──┼──┤│0006│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 │股票│1 │10 │├──┼──────────┼───────┼──┼──┼──┤│0007│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9NB-0000000 │股票│1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