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睿智開發企│彰化商業銀│104年2月28日│224,000元 │KN0662636 │ │ │業有限公司│行西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