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聲 請 人 喆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琇 代 理 人 林意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慧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喆方室內裝修│國泰世華商業│104年1月30日│19,000元 │AB0133778 │ │設計工程有限│銀行建國分行│ │ │ │ │公司 李斐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