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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3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良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鋐
代理人
江素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37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岱德橡膠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2月15日 │87,413元 │KB3470700 ││有限公司 蔡銘凱│圓山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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