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良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鋐
- 代理人
- 江素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37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岱德橡膠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2月15日 │87,413元 │KB3470700 ││有限公司 蔡銘凱│圓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