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51號聲 請 人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代 理 人 廖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亞頓機械起重│陽信商業銀行│104年3月31日│70,000元 │AE4204652 │ │ │有限公司 │民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