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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5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58號

聲請人
地球村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代理人
甘澤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58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地球村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4年1月6日 │34,584元│CA0770850 ││陳中義 │城東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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