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6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62號
- 聲 請 人
-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 代 理 人 甘澤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6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104年1月6日 │25,938元 │BA8759857 │ ││ │公司 鄧秋慧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