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治
- 代理人
- 林子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87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美霖藝術企業有│台新國際商業銀│104年3月20日│121,800元 │6610954 ││ │限公司 │行建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