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代 理 人 林子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8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美霖藝術企業有│台新國際商業銀│104年3月20日│121,800元 │6610954 │ │ │限公司 │行建北分行 │ │ │ │ └──┴───────┴───────┴──────┴─────────┴────┘